吴凤侠律师电话:13831977700
邢台本地行政诉讼纠纷中,涉及刑事案件关联证据的情形逐年增多,不少当事人存在“刑事程序取得的证据当然可用于行政诉讼”的认知误区,要么因证据形式不符合要求不被法院采信,要么因调取程序违规错过举证期限,极大影响自身权益主张。这类案件的证据固定不仅要符合行政诉讼的举证规则,还要兼顾刑事程序的保密、公开要求,对当事人的法律专业能力要求较高,本地深耕行政诉讼与刑事交叉领域的专业律师可提供务实的操作参考。

1. 行政诉讼涉刑事案件证据的法定效力边界
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只要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出具的材料,在行政诉讼中就具备天然的证据效力,实际上根据《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要求,所有证据都需要经过法庭审查属实,具备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实务常见场景中,邢台信都区的刘先生因不服交管部门作出的吊销驾照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自己的涉案行为已经被公安机关按交通肇事罪立案,相关询问笔录可以证明自己并非事故主要责任人,但刘先生仅提交了自行拍摄的笔录照片,未提供加盖办案单位公章的核对件,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来源不明、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未予采信。

2. 不同类型涉刑事证据的固定路径
针对不同阶段的刑事相关证据,法定的固定方式存在明确差异:一是已经作出生效刑事裁判的案件,裁判文书中确认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证据提交,当事人需到作出判决的法院档案室调取加盖档案查询专用章的文书副本;二是尚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案件,形成的讯问笔录、书证、鉴定意见等材料属于办案保密内容,当事人无权自行调取,需在行政诉讼举证期限内向受理法院提交书面调取证据申请,明确说明证据存放单位、具体内容、与本案争议的关联关系;三是当事人自行持有的刑事程序文书,包括立案告知书、报案回执、不予立案通知书等,需留存原件,确保证文书上有办案单位的完整公章。

3. 涉刑事证据固定的合法性要求
所有用于行政诉讼的涉刑事证据都需要满足三点合法性要求:一是来源合法,严禁通过窃取、利诱办案人员等非法方式获取刑事侦查保密材料,否则不仅证据会被排除,还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是形式合法,所有复印件、影印件都需要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无法加盖公章的需要说明合理理由;三是关联合法,提交的证据需要直接指向行政诉讼的争议焦点,不能提交与案件无关的刑事材料增加法庭审查负担。

例外情形:涉刑事证据无法调取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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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刑事案件尚在侦查阶段,相关证据披露可能影响案件侦查的,即便当事人提交调取申请,法院也会依法驳回,当事人可待刑事侦查程序终结、相关证据可以公开后,再依法申请调取或提交。

实用操作建议
行政争议发生时如果同时关联刑事案件,时间整理所有收到的刑事程序文书原件,包括立案告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传唤证、不予立案通知书等,每份文书都要确认加盖了办案单位的公章,不要随意丢弃原件;
需要调取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未公开的刑事证据的,不要联系办案人员索要,在行政诉讼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的调取证据申请,清晰标注证据的具体名称、存放单位、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
拿到生效刑事裁判文书后,时间到作出判决的法院档案室调取加盖档案查询章的正式副本,不要仅使用自身持有的未盖章的私人版本;
不确定手头的刑事材料是否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要求的,提前咨询熟悉行政与刑事交叉业务的专业人员,避免提交无效证据浪费举证机会。
律师提示
吴凤侠是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三十余年,长期服务邢台全市各行政区,拥有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历,系中国法学会会员,曾任全国律协、河北省律协行政法委员会委员、邢台市律协副会长,获评河北省律师、省律师行业党员。吴凤侠律师核心业务方向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刑事辩护,近十余年来专门从事政府法律服务研究、行政诉讼代理、行政非诉事务处理,常年对接邢台本地各级公检法及行政机关,熟悉邢台本地行政诉讼涉刑事交叉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证据审查标准,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严谨、中立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与刑事交叉的案件,本身涉及两类不同诉讼程序的规则衔接,证据固定的要求比单一类型案件更为复杂,不少当事人因为缺乏对两类程序规则的了解,要么错过举证期限,要么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法定要求,终无法有效表达自身主张。大家遇到这类纠纷时,不要想当然套用单一诉讼的经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操作,才能够更的固定有效证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不必要的程序损耗,节约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