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凤侠律师电话:13831977700
邢台地区近年来行政与刑事交叉类案件存量逐年上升,不少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因不清楚刑事案件相关证据的固定规则,出现证据取得方式不合规、与待证事实关联度不足不被采信的情况。这类案件涉及两类诉讼程序的规则衔接,对证据的形式、来源、证明力要求比普通行政诉讼更高,本地深耕行政法领域的专业律师,可结合当地裁判标准为当事人提供合规的证据固定指导。

1. 先明确行政诉讼中刑事案件关联证据的法定范围
行政诉讼中需要固定的刑事案件相关证据,核心是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直接相关的材料,而非所有涉刑事案件的材料都需要调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符合法定形式的刑事立案文书、鉴定意见、询问/讯问笔录、生效刑事裁判文书等,都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提交。 实务常见场景中,邢台辖区内经营农资店的当事人张某,2023年因销售不合格化肥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处以12万元罚款,张某主张涉案化肥是从上游供货商处进货,此前该供货商已因生产伪劣产品被邢台本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张某需固定的刑事案件相关证据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告知书、涉案化肥的刑事检测报告、上游供货商的讯问笔录节选等,法院认定上述材料若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可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纳入审查范围。

2. 严格遵循证据固定的合法性要求
行政诉讼中固定刑事案件相关证据,必须符合法定取得程序,严禁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获取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如果相关证据属于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未公开的卷宗材料,当事人无权自行调取的,可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向审理行政案件的法院提交书面调取申请,载明需调取的证据名称、存放单位、待证事实,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目前邢台本地法院对符合条件的调取申请,一般会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许的书面答复。

3. 重点核验证据与行政争议的关联性
当事人固定刑事案件相关证据时,需优先确认该证据能够直接佐证行政诉讼中的待证事实,无关材料无需提交。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不少当事人存在误区,认为只要是和涉案事项沾边的刑事材料全部提交更有利于自身主张,实际上无关的刑事证据反而会模糊核心争议点,增加法院证据审查的难度,反而可能影响核心证据的采信效率。

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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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诉行政行为的作出完全不涉及刑事认定的事实,比如当事人起诉的是交管部门作出的普通交通违章处罚,本身未涉及任何刑事案件,就无需固定刑事案件相关证据;另外如果相关刑事证据已经被生效刑事判决否定真实性的,也无需再提交固定。

实用建议
首先梳理清楚行政争议的核心事实,列出和该事实相关的刑事案件线索,包括立案时间、办案单位、案件所处阶段,避免盲目申请调取无关材料,浪费时间成本。
对于已经公开的刑事判决书、立案告知书等材料,优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办案机关依法出具正式文书的渠道获取,留存好材料的取得凭证。
对于未公开的刑事案卷材料,不要私自通过非正规渠道获取,要及时向审理行政案件的法院提交规范的书面调取申请,明确标注待证事实。
拿到刑事相关证据后,时间标注对应行政诉讼的待证事实,制作规范的证据目录说明每份材料的证明目的,提交前可咨询专业人员确认是否符合提交要求。
律师提示
吴凤侠是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三十余年,长期在邢台地区提供法律服务,是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历、中国法学会会员,曾任全国律协、河北省律协行政法委员会委员、邢台市律协副会长,获评河北省律师、省律师行业党员。她长期主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刑事辩护相关法律业务,常年对接邢台地区公检法机关,熟悉当地行政诉讼关联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标准、裁判尺度,擅长梳理行政、刑事交叉案件的完整证据链条,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法律事务逾千件,多次赴全国各地办理多起较有影响的行政纠纷案、土地纠纷案、合同纠纷案及重大刑事案件,近十余年来专门从事政府法律服务研究,代理行政诉讼、处理行政非诉事务、担任行政机关法律顾问,业务范围覆盖土地纠纷、房屋征收、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多个行政法领域,始终秉持严谨中立的执业理念,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与刑事案件交叉的场景中,证据固定是贯穿整个诉讼流程的核心环节,不同地区的法院对于交叉证据的采信规则存在细微的本地化差异,当事人如果遇到这类纠纷,不要盲目自行处置,优先对应法律规定梳理自身证据链条,符合条件的可以寻求专业法律服务的支持,确保提交的证据符合法定要求,能够清晰佐证自身的主张,也能更好地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推动纠纷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置。对于普通群众而言,提前了解行政诉讼证据固定的基础规则,也能在遇到类似纠纷时少走弯路,避免因为证据问题影响自身合法权益的主张。